本文介绍宪法第114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首长)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14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第11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各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具体管理各自治地方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民政等各项行政工作,是具体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机关。
本条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应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这是前三部宪法所没有的新规定,是本条对民族自治权的新发展。民族自治的核心就是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组织起来,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实行自治机关的干部民族化。由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是实现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的重要步骤。
民族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便于自治机关接近群众,联系群众开展民族地区的工作。民族自治地区的所有工作都离不开民族工作,由实行自治民族的人民所信赖的本民族人员来担当领导工作,对各民族人民群众来说,从民族感情、民族语言、民族习惯等方面,都更易于接受,因此,有利于各民族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保障本民族人民的权利,实现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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