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87条(国务院的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87条(国务院的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87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8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的任期的规定。
  国务院的任期是指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限。国务院是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产生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因此,国务院的每届任期必须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一致,都是5年。任期届满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便于国务院的更替。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是指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最长任期为10年。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有利于国家生活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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