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115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15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宪法第11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的规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具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各项职权。如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方的贯彻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决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等等。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同时享有区域自治权。这一职权主要是根据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职权的法律而实行的。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定权限,自主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权利。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成为行使自治权的主体,任何民族(不论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还是其他民族)、任何个人(不论行政机关首长,还是其他任何民族的公民)都不能成为行使自治权的主体。自治权的法律内容,是指自治权只能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自治权。换言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国家机关,它所享有的自治权源于中央赋予,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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