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125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25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宪法第12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关系有明确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
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国家监察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工作。
监察委员会的层级关系
1.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具有领导权。
这意味着地方监察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政策实施等方面需要遵循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和规定。
2.上级监察委员会与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这种层级领导关系确保了监察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助于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体系。
总结
通过这样的设置,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有效执行,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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