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24条(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24条(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24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宪法第12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任期等相关规定。
以下是具体解读: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1.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2.地方层面:设立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组成人员
每个监察委员会包括以下成员:
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
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委员若干人:具体执行各项监察任务。
任期规定
主任任期:与所在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例如,县级人大任期五年,则该县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也是五年一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特殊限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这意味着同一人最多可以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位置上工作十年。
组织和职权
具体的组织架构以及职权范围不是随意设定的,而是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并规范其运行机制。
总结意义
明确了监察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了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有利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强调了依法设立和行使职权的重要性,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总之,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建立一个高效、透明并且负责任的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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