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26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26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2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宪法第12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凸显了其国家性而不是行政性。
职能: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确保了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在这段上下文中,“负责”一词的含义是指监察委员会需要向相应的权力机构承担其职责和义务,接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具体来说:
1.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意味着国家监察委员会需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其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接受这两个机构的监督,并定期或按需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这表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不仅要向选举或任命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如地方人大)负责,还要接受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负责制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垂直性和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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