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52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52条条文内容
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5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的规定。
一、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维护国家的统一,主要是指:
(一)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
我国所属的领土、领水、领空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所有权和管辖权,任何人不得破坏、变更或以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
(二)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
统一的政权不可分裂。所谓统一的政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统辖全国的政府。这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国家政权是我国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各民族富强的基础。任何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政权统一或以其他形式危害统一的国家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三)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外国和其他势力干预或限制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不可分割也是国家统一和独立的基本标志之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或使国家主权从属于外国支配。
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关系。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胜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纠纷,离间民族关系。各民族相互团结、帮助,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的基本条件。各民族之间应当提倡互爱、互谅、互助,各民族人员都共同负有维护民族团结的职责。
维护民族团结,必须要实现民族平等,保证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必须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必须要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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