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51条(禁止滥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51条(禁止滥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51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51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滥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十七、十八世纪,人们都主张公民的权利为一种天赋人权,亦即一切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但随人类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公民的权利并非是无限的权利,绝对的权利,其行使应受到限制,权利的享有者同时还应负有义务。一般而言,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以下的限制:(1)不得侵犯他人之利益。这是权利行使的最初限制条件。公民的权利以不侵犯他人利益为界限,如其超出界限,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所以公民的权利从确认之时,就应存在此限制条件了。(2)不得有损于社会公益。此项限制有消极说与积极说,消极说认为权利的行使者不能通过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失与减少;积极说则认为权利者不得有损于公益与不得侵犯他人之利益一样,为公民权利确立之时就已存在。(3)追诉犯罪的需要。这个限制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其具有独特性,把它作为一种限制条件是必要的。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与财产自由的强制措施。(4)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为了对付战争、内乱、天灾等非常事变,个人的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受到暂时的限制与剥夺是合理的,因此各国戒严法所作出的规定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是相符的。(5)不违背国家承认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个人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身体上优势的发展。享有自由的人如果于行使他的自由的时候违反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自由一样,被认为滥用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工作自由,而甘充他人的奴隶等均应视为滥用权利,而应被禁止。
  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意味着公民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权利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权利也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就必然要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种行为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追究。自由是法律所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存在任何“绝对自由”。自由必须服从法律。无视法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是对自由权利的歪曲和滥用。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是指公民在行使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和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是指不得危及、破坏、侵犯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生活的利益和集体组织的利益。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违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精神,歪曲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性质,以“实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名,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造成一定不良的社会后果,这种行为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滥用。任何滥用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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