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83条(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的截止时间)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83条(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的截止时间)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83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宪法第83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的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但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直至新的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间还有一段间隔,为此,本条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时为止,这样保证了两任国家主席之间的相互衔接,使国家最高代表的活动不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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