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的补缺办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的补缺办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84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宪法第8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的补缺办法的规定。
  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是指国家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的时候,副主席不必经过选举、任命或权力机关的决定、认可等形式以及其他任何程序,根据宪法的规定,立即继而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是指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的时候,继任副主席职务的人选,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补选之前,可能出现一段副主席职位的空缺,这是宪法所允许的。

  国家主席、副主席同时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这一情况是由于国家主席、副主席同时缺位而引起的职位空缺,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但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开会一次,就仍有可能出现国家主席、副主席同时空缺。这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以避免国家主席职位的空缺。暂时代理既不同于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也不同于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而是临时代替国家主席的职务,避免国家主席职位的空缺。一俟国家主席补选产生,委员长即停止代理国家主席之职。但在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他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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