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92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第9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以后,只有得到行政机关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实现。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通过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的形式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负责,是指国务院要就自己担负的宪法职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可以进行监督,对其组成人员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罢免、质询等。报告工作,是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打算。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相适应,国务院每年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和安排,国务院还应就某一方面的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工作报告或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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