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93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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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93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第93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任期的规定。
  一、中央军事委员的性质和地位 
  (一)我国中央军事领导机关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军队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人民的军队也就自然成为了国家的军队。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帅。”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954年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这就表明,建国初期和以后的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军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设置。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这一规定使军队在国家体制中地位不够明确,混淆了党政职能和国家职能。现行宪法纠正了“军党一元化”和以党代政的不正常作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重新把军事领导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强国家武装力量的建设。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和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是一致的。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是国家机构正常活动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根本保证。而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又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重要保证,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宪法明确规定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包括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内。党领导着国家政权,同样也领导着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军队。但是,把军队纳入国家体制和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怎样才能统一起来呢?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过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协商,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和通过,同时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它负责。这样,在我们国家就把党对军队的领导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统一起来了。
  中央军事委员会既是党的机构,同时又是国家机关。本章所述,只限于作为国家机关的军事委员会。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 
  本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宪法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这一系列的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处于从属的地位。
  我国的军事机关按照军事区域的划分,分布在中央和全国各个地方,从而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中央军事委员会相对全国的驻地军事机关来说,是最高军事机关,它在整个军事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票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回顾16年来的组成情况,中央军事委员会设副主席2至4人,委员4至6人。前后4届中央军委的每届组成人员总数为7至9人,因而是组织颇为精简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完全能够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集中迅速地、高效灵活地开展工作。
  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任期统一,便于选举,便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并没有对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表现了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较之其他的国家机关有着不同的特点。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5.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6.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7.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8.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9.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10.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并组织实施。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根据本法规定的体制,军委主席在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处于领导地位,即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领导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时候,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第二,中央军委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中央军事委员会会议;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均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第四,宪法在规定中央军委的责任时,作了如下表述:“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就显示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集中程度要比其他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关的集中程度更高。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但其组织形式则采用委员会制。一方面,军委一班人应向军委主席负责,在军委主席的领导下工作,并由军委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而另一方面,又必须发挥军委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集体才能,重大问题须经过中央军事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由此可见,中央军事委员会所实行的主席负责制,乃是同发挥集体的作用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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