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3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63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23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宪法第63条条文释义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的监察机关”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担任的特定角色和职责。具体来说:
1.地位:“国家的监察机关”表明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独立的监察权力。
2.职能: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其核心任务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及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法律依据:这一地位和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的,进一步强调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4.专责性:“专责机关”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其在监察领域具有更专业的职责和权限。

综上所述,“国家的监察机关”这一表述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政权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以及其依法行使监察权力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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