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与权力机关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与权力机关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3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宪法第13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权力机关关系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即,一方面,下级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又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可参见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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