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139条(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39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宪法第13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宪法总纲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活动,是少数民族公民这一自由权利的体现,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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