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13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其授权机制)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反垄断法第13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其授权机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反垄断法第13条条文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第13条条文释义

  这条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其授权机制,旨在确保反垄断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统一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的统一执法工作。
授权省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授权
设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的统一执法工作。
授权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等。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设置和授权机制确保了反垄断工作的统一性和高效性。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2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