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24条(法官任职回避)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24条(法官任职回避)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法官法第24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官法第24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背景解读】
  本条是《法官法》新增加的内容,是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探索成果的法律化。
  2009年以来,上海、重庆等地方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大力推进司法廉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了以“法官和律师互为近亲属的一方退出”为主要内容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上述法院在推出一方退出机制时,普遍采取了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对“刚性规定”进行“柔性操作”,深入细致地做好退出人员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退出人员的岗位,保证了此项工作的平稳推进,同时也普遍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地方法院在建立健全法官任职回避制度、防止法官利益冲突方面的积极探索,不仅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同时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任职回避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任职回避规定(试行)》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遏制法官与律师暗中进行权钱交易的重要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本次《法官法》修订中,立法部门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吸收并上升为法律,并根据各方意见,在回避情形中增加法官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同时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3号),将“开办律师事务所”明确为“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条文释义】
  本条所规定的“配偶”包括法官的丈夫或者妻子,“子女”包括法官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法官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条所称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因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不能继续担任法官,需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本释义所称的法官配偶、父母、子女所从事的“律师职业”,应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律师职业,并非包括律师的全部执业范围,而只限于本条规定两种情形,一是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是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包括法官任职法院及其所辖下级法院的辖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全国任一地域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官就应当任职回避;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地域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官就应当任职回避;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本院辖区内的任一地域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官就应当任职回避;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区、县(市、旗)内的任一地域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官就应当任职回避。“其他有偿法律服务”是指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律师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偿法律服务。
  【实践指导】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法院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各级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本院工作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父母从事律师职业是新增的任职回避情形,需要重点关注。对于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应尽快安排其退出法官岗位,若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再在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官可以不实行任职回避。凡因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退出法官岗位的,应当尽可能按照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今后,各级法院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官的拟任人选,补充到法官岗位。凡具有隐瞒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及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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