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23条(法官之间的任职回避)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23条(法官之间的任职回避)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法官法第23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法第23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具有亲属关系法官之间的任职回避的规定。
  【背景解读】
  对具有亲属关系的法官之间的任职回避问题进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审判监督关系,同时同一法院内部在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如果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人民法院、同一审判庭担任职务或者在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办理案件。因此,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法官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时的任职回避制度。本次《法官法》修改时,考虑到各地法院在司法改革试点中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其部分职责也逐步由法官助理取代,因此删除了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规定。本条也把原《法官法》第16条第(2)项和第(3)项关于助理审判员回避的表述删除。
  世界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规定,任何与联邦法院大法官或法官具有嫡表或堂兄弟姐妹等亲近或血缘关系的人,不得被任命或雇佣担任该法院的任何职位。巴西规定,在法院中,配偶、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任职于同一个审判庭。俄罗斯规定,与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有近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不得作为该法院的法官候选人。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1)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相互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此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相互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依照本条规定,法官之间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比如,一名法官在某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其有关亲属就不能在同一人民法院担任某审判庭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比如,一名法官担任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其有关亲属就不能在同一人民法院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也就是说,具有相关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担任法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如果某人担任了某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的有关亲属就不能再担任该人民法院的直接上级或者直接下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实践指导】
  根据本条规定,法官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时的任职回避,一般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法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法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规定严格审查。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