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法官法第50条(惩戒程序中法官享有权利)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法官法第50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法官法第50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惩戒程序中法官享有权利的规定。
【背景解读】
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是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的前提。但实践中,对法官错误处分或者错误处理的情况还个别存在,为此,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应审慎处理涉及法官切身利益问题。对法官在惩戒程序中享有的对审查意见知情权、异议权寄信件去看守所用什么快递最快作出规定,就是通过法官惩戒程序的公正和公开,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法官的错误惩戒和处理发生。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中的知情权、异议权作出规定。由于法官受到惩戒必将对其职务、职级和等级晋升以及名誉等切身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官惩戒必须贯彻审慎原则,避免因错误惩戒影响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法官惩戒程序中赋予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知情权、异议权,通过程序权利落实对法官权益的保障,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对异议程序,相关具体规定还应包括:
审查意见书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寄信件去看守所用什么快递最快形式通过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重新召开会议或者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经全体委员一定比例以上多数通过,作出异议审查决定。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变更原审查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审查意见。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异议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对当事法官作出处理决定。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为惩戒事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补充调查。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请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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