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6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69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第6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自己的代表中选举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组成人员。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代表,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为充分体现民族平等的原则,本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中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本法规定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本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常务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本法第62条第11款)。这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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