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权利)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权利)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71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宪法第71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权利的规定。
  特定问题调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针对某一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一种行使职权的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承担临时性任务的临时性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是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调查委员会虽然本身对所调查的问题无权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但是它本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因此,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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