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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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gdjyj.gd.gov.cn/ywgk/bsfw/cjwtdf/content/post_4238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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