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0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0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0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第10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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