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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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10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关系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负责本地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专门职责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部门为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但乡、镇政府不设工作部门,可设一些工作员。这些机构按其工作特点可分为综合性机构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与税务局、劳动人事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环卫局、园林局、规划局等;监督性机构如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等;经济管理机构如医药局、交通局等;文教管理机构如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等;其他机构如办公厅、民政局、旅游局等。上述这些工作部门的名称根据地方行政区域的级别和工作特点可分为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分开,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分开,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说就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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