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109条(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职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09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宪法第10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有必要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一、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
地方审计机关设置的级次,为三级。一是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市级,即设区的市、自治州;三是县级,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上述行政区域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明确规定的。此外,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实践中一般是作为省级行政区域。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府,实践中一般是作为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对待。地方三级,加上中央一级,我国审计机关共为四级。
二、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本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确定了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双重领导,即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之所以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一是表明审计机关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二是表明审计机关有其特殊的独立性,不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其他部门。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主要是强调审计监督体制的系统垂直。这种双重领导体制,适应了我国财政经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地方审计机关的职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本条的规定与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的内容相比,有些是类似的(相对于本地区),有些则是不同的(地方没有)。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审计机关职责的界定,应当结合审计管辖范围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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