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35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第13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的规定。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可参见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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