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143条(首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43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宪法第143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首都的规定。
首都也称国都、首府,我国古代还称京城、京师。现代各国都明确规定自己的首都所在地,并且一般只有一个,通常是一国的政治中心,国家最高领导机关的所在地,外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所在地。
我国首都是北京。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1954年宪法继续确认了这个决议,但将“国都”改称为“首都”,后来三部宪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1949年1月,北京和平解放。同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从西柏坡迁到北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北京定为首都后,北京从此成为新中国的政治中心。它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等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所在地,这里也云集了世界各国驻中国的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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