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30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处理程序及其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反垄断法第30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处理程序及其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反垄断法第30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30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处理程序及其后果。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步审查及决定
初步审查期限: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决定内容: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经营者集中的实施条件
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这一规定为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同时确保了审查程序的高效与透明。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市场公平竞争与经营者集中需求之间的关系,防止因审查程序拖延而影响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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