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发布时间:2021-07-02 11:31:49
条文内容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新增条款。对于本款,起初考虑不单独确定罪名,根据“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主要理由是:该行为可以理解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量刑时可以适用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如果单独入罪,反而不利于区别处理,其处罚甚至可能会重于赌场“老板”。也有意见提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与第三款有明显区别,建议将罪名确定为“组织跨境赌博罪”。
《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主要考虑:(1)本款的入罪门槛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有所不同,且本款规制的是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该行为类型不能为开设赌场罪所涵盖。故而,有必要对本款单独确定罪名。(2)本款罪状使用了“国(境)外”的表述,为准确反映罪状,不宜简化为“组织跨境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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