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李某甲为李某某父亲。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投保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25年10月,被保险人李某甲在家中上厕所时摔倒,经抢救无效当日身故,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滑倒、绊倒和摔倒。按照当地丧葬习俗,李某甲次日即被火化,家属约一周后发现案涉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未做尸检不能认定为意外死亡为由出具拒赔通知。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死者因自身疾病诱发摔倒的可能,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某甲属于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结合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李某甲存在摔倒及头部损伤的客观情况,无法直接证明系摔倒及该头部损伤直接导致了死亡后果,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原因无法查明,属于死亡原因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死者死亡是否为意外造成难以确定,法院酌定按照保险金额的50%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意外伤害的认定、理赔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
一、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需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项核心要件。摔倒只是客观事件表象,不能直接等同于意外伤害,需排除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晕厥摔倒的情形,否则不能直接认定事故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二、关于索赔方的初步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保险金索赔方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未进行尸检导致根本死因无法通过科学手段查明的,索赔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三、关于死因难以确定时的赔付规则。当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区分损失是由承保事故还是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时,不应简单作出全赔或全拒赔的简单认定。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赔付比例,兼顾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理赔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索赔方需要提交充分、完整的材料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如相关证据不全、关键事实无法核实,导致事故性质、成因难以认定,索赔方将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注意留存事故现场、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保险权益。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编写:冠县法院 刘伟 刘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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