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发通〔201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第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见条件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外国籍罪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一)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旁系血亲:父母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三)配偶:罪犯本人的配偶。
(四)姻亲:岳父母、公公婆婆及其兄弟姐妹,罪犯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拟制亲属:监护人、养父养母、继父继母及其兄弟姐妹,养子养女、继子继女。
(六)其他亲属:上述亲属的配偶及其子女。
(七)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第六条 罪犯每月可以在监狱会见中心窗口会见室或远程视频会见室会见亲属、监护人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按分级处遇规定,对相应处遇级别罪犯,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会见次数和时间。
因亲情帮教或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确属罪犯改造需要,需增加会见时间或次数、放宽会见人范围、在非会见中心工作时间会见的,须由狱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经监狱长批准后办理。在非监区会见日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批准后办理。特批会见每名罪犯每月不得超过1次,仅限窗口会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严管教育、隔离审查期间;
(三)依照分级处遇规定及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三章 会见办理
第八条 罪犯入监后,监狱入监监区应当依据可以会见人员范围,组织罪犯申报、登记需要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信息。需要增加、变更信息的,由罪犯提出申请,亲属、监护人提供身份和关系证明材料,监区填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告知会见人员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证明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并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到监狱办理会见。
第十条 会见时间按以下规定安排:
(一)每周周一至周五为常规会见日,轮流安排各监区会见。根据工作实际,各监狱可以安排其中一天为非会见日。
(二)每周周六为周末会见日,应当安排会见。每个自然月内,必须保证所有监区至少完成一次周末会见安排。小长假(清明、端午、中秋、五一)期间,如遇周六恰逢过节,则将会见日顺延,过节当日不安排。
(三)七天长假(国庆、春节)的后三日为假期会见日,轮流安排各监区会见(周六会见合并其中)。
(四)新康监狱对住院病犯和本院医护犯的会见安排,由监狱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五)新入监罪犯的首次会见,在监狱会见日均可办理。
第十一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
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外事机关、军队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关系证明。以上证明有一项能够证明罪犯亲属关系即可。证明夫妻关系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十二条 罪犯的港澳台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除提交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批准后办理。
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罪犯的外国籍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除出示护照外,还需提交县区以上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罪犯身份关系的证明,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批准后办理。
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会见,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社会团体的介绍信、公函和帮教人员的有效证件,由教育改造部门、狱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经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五条 在新康监狱住院治疗的罪犯,凭罪犯原监狱提供的会见人员信息或原监狱审批意见办理会见。
第十六条 罪犯在严管教育、禁闭、隔离审查期间,确需会见的,由狱内侦查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 需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会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凭省监狱管理局会见批件及会见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审核后办理。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与罪犯案情有关联有碍罪犯改造的;
(六)携带危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七)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章 会见管理
第二十条 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会见中心窗口会见室、亲情会见室或远程视频会见室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安排会见。监狱应当为会见人员会见罪犯提供必要条件。
罪犯因病重、病危、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可由监狱安排在指定安全场所会见。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建立工作台账,对罪犯会见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永久保存。
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当实时监视、全程录音。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可以实时监听,未实时监听的,应当在两天内复听录音。视频会见的,监狱应当实时监视、监听。
第二十二条 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的身份和证件,确认无误的逐一登记,押证,发给《会见通知单》或会见卡。会见人在会见前应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监狱指定的物品存放处。经过安全检查,查验《会见通知单》或会见卡、核对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准予进入会见室。会见结束后,经核实无误的,收回会见卡并退回所押证件。
第二十三条 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安排会见人到相应场所候见,告知会见时间、会见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通知罪犯所在监区。
第二十四条 监区接到罪犯会见通知后,应及时将罪犯带到会见室会见。
第二十五条 会见的罪犯一律穿着囚服,佩戴胸牌。
第二十六条 罪犯会见时,应使用普通话交谈。
第二十七条 会见人可以顾送信件、亲人相片和必要学习用品等,经监狱按规定检查、登记、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见人顾送给罪犯的现金仅限人民币。负责收款的警察应当面清点、登记入账、开具收据。罪犯接受会见顾送及汇款的账户总额(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具体每次入账金额按分级处遇相关规定执行。新康监狱住院病犯每次接受会见顾送入账金额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000元。
严禁监狱警察和职工私自接受现金、汇款代罪犯亲属入账。
第二十九条 罪犯或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中止会见:
(一)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六)与委托律师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七)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暂停会见一至三个月;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亲情会见
第三十条 各监狱应结合实际,在会见中心建立亲情会见室,设立面对面、无障碍的会见卡位,安装监控、监听、录像、录音、门禁、报警及其它安全防控设施,确保现场管理安全、有序,现场布置应体现监狱管理特色。
第三十一条 各监狱应按照罪犯会见条件要求,综合罪犯犯罪性质、服刑时间、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因素,设立亲情会见资格、人数、次数、时间、周期等限定条件。亲情会见亲属范围限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配偶和拟制亲属。每名罪犯一年内亲情会见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三十二条 亲情会见由罪犯所在监区呈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章 会见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见中心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相关部门协助。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条件设置候见区域、现场指示标识、物品寄存柜、咨询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无障碍设施等。会见日午休时间要尽可能为会见人提供休息场所,提供物品存放、饮用水、手机充电、雨伞租借、医疗急救等必要便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会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警察,负责会见验证、登记、咨询、巡查监管、监听复听和物品检查、接收顾送现金等工作。
会见中心可配备工勤人员负责辅助性事务。工勤人员、辅警及其他外聘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上岗)证。
严禁罪犯进入会见中心家属活动区域。
第三十六条 罪犯会见区域、通道与亲属会见区域、通道须完全物理分隔,严禁留有通道(门)和传递物品的窗口。
第三十七条 候见室内要安装电子显示屏,公示监狱会见须知、会见办理流程、会见管理规定和狱务、检务公开等有关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律师会见、远程视频会见等,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省局原有规定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罪犯港澳台、外国籍亲属会见审批表
2. 罪犯特批会见审批表
3. 罪犯会见亲属信息增加、变更审批表
4. 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会见审批表
5. 罪犯亲情会见审批表
附件1
罪犯港澳台、外国籍亲属会见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罪犯特批会见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罪犯会见亲属信息增加、变更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会见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罪犯亲情会见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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