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22条(文化事业的发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22条(文化事业的发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22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宪法第2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文化事业的发展的规定。
  一、发展文化事业 
  文化事业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等各项事业。发展我国文化事业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文化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只有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才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水平。
  本条所确定的发展我国文化事业的原则是: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 
  我国的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化事业,它的发展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原则。文学、艺术及各种文化活动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为维护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的文化艺术活动,必须为人民服务,就是说要表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愿望和要求,表现各行各业的英雄人物,激发人们为四个现代化而奋斗的热情。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我国的文化艺术活动必须面向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广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也是文艺的主人,任何文化艺术活动只有扎根于人民之中才能保持其生命力。文艺家的创作活动如果脱离人民,脱离生活,创作的源泉就会枯竭。发展文化事业也包括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组织群众从事各种有益的业余文化艺术活动,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的内容。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是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重要方面,也是新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
  (三)继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双百”方针是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根本指导方针,只有正确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才能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双百”方针作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根本方针,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但是,作为法律条款,这次没有写进本法。这是因为:(1)本法已经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本法已经用法律的语言,从更广的角度,表达了这个方针的内容,不必作重复规定。(2)发展我国文化事业的基本方针还有许多重要内容,这些内容也不必要一一列入本法。(3)作为宪法条款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应具有较明显的规范性。“双百”方针的内容,实质上就是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形象化的艺术语言,而不是法律规范性语言。所以新宪法没有再规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保护名胜古迹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刑法第324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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