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宪法第28条(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犯罪活动的打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28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宪法第2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犯罪活动的打击的规定。
社会秩序是指人类为了保持共同的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有规则的和互相影响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范围很广,如公共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交通秩序等等。国家保护社会秩序是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安宁的重要基础。
“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是指运用国家机器制止、弹压或平定叛国活动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叛国活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军事机构人员、警察、民兵或其他公民,背叛祖国投靠敌人,或以各种形式资助敌人。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指在主观上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在客观上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都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即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处。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是指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准则,对各种犯罪活动予以法律制裁。危害社会治安是指危及和破坏社会生活的安全和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是指违反和破坏我国的经济法规,破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破坏市场管理,破坏国家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制度,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到严重损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活动。这些活动触犯刑律,需要给以刑事处罚。所谓“其他犯罪的活动”,就是指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规,必须定罪并予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是对依法被判定有犯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所实行的方针,即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所谓“惩办”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判处罪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等刑罚。改造就是对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实行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措施,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奉公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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