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立案公示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向本院提请下列罪犯减刑(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现》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映,联系电话:0991-4687615;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邮政编码:83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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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罪犯 姓名 |
罪名 |
原判 刑罚 |
历次减刑 情况 |
本次减刑周期内所获奖励 |
提请 建议 |
(2025)新01刑更232号 |
叶成文 |
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
无 |
罪犯叶成文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4次;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 |
减刑六个月 |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
信息来源:http://wlmqz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5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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