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立案公示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向本院提请下列罪犯减刑(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现》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映,联系电话:0991-4687615;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邮政编码:8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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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罪犯 姓名 |
罪名 |
原判 刑罚 |
历次减刑 情况 |
本次减刑周期内所获奖励 |
提请 建议 |
(2025)新01刑更233号 |
马玉龙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2013年12月18日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6年8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9年8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
罪犯马玉龙于2021年2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6次;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1年8月获得季度表扬4次;2020年7月、2021年2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 |
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变更为五年 |
信息来源:http://wlmqz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5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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