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7条(人身自由)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37条(人身自由)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37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3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
  人身自由是公民安全地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家庭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它是一个最富有初始色彩的起点和最具有直观性的基础。主体处于自由状态,依赖其能动性才可将各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各种权利才具有实际意义;主体处于不自由的状态,能动性丧失,可能性因失去向现实性转化的条件遂即成为一种纯粹的假定,各种权利便随之化为虚幻。从人身自由与其他权利自由的逻辑关系来看,它的存在,无疑从主体方面奠定了实现各种权利的生理基础;从权利的发展历史来看,人身自由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起点。
  人身自由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公民能具有何种程度的安全感,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由于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人身占有关系和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覆盖全社会的人身自由权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关系将人们置于受奴役的位置,尽管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就其实质而言,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和剥削者购买劳动力的自由。法律对劳动者人身的保护,目的并不在于为劳动者真正享受各种权利奠定主体条件方面的基础,而在于为剥削者创造和提供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的广泛机会;而且这种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本身,也经常由于政治动荡和金钱力量的冲击而流于形式。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广大人民彻底摆脱了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而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之后,人身自由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种保障才能够真正发挥它为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奠定主体条件方面的基础的作用。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自由。当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1)行政拘留; (2)刑事拘留;(3)司法拘留;(4)监视居住;(5)取保候审; (6)逮捕;(7)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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