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39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3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
  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个人家庭财产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进行,有的公民还要在住宅中进行社会性的工作和劳动。因此,住宅是公民安定生活的一个基本条件。住宅以其自然属性为公民的人身及其活动提供了具有恒久保护性的空间,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则为这种自然空间赋予了法律意义,使之产生了排他性:即公民在自己的住宅中有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他不必担心外来的骚扰和干涉,也不必担心人身自由权利行使时与他人的自由权利相冲突。在此,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绝对性。住宅不受侵犯作为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又与许多公民权利如财产权、休息权、人身权等有着唇齿相依的联系;正如住宅是公民人身和财产等的自然屏障一样,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保卫与之相关的各种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该项自由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无疑会对其他自由权利的实现与否产生重大影响。
  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住宅依法不受非法侵入和非法搜查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是指无权搜查的人,私自对某一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的人,未经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进行搜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但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对他人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否则就是非法搜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刑法还规定了对非法搜查的具体处罚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在场。搜查后,要将搜查的情况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
  2.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指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非经主人同意而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以及虽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公民住宅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搜查权的一般只限于司法机关。执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展示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被搜查人可以拒绝。
  除本条明文禁止的上述两种行为之外,非法查封和故意毁坏公民住宅是最为严重的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各种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的,这不仅仅是由于某些人对法律的无知,更是由于某些人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在计划生育、征收公粮和收缴提留等工作中,有的基层干部和村干部甚至习惯于把这些不法行为当成促进工作开展的手段。这种现状如不迅速改变,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也会使许多公民权利失去依托。为切实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严厉打击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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