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310万购买的“天井房”,本以为能拥有梦想中的惬意庭院,却没想到因一次下水道检修,意外发现院子里暗藏公共窨井!买家直指卖家“揣着明白装糊涂”,卖家却一脸无辜地表示“确实忘了”。一句“忘了说”,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吗?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某与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价款310万元。同年11月,系争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同年12月,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工作人员进入房屋的天井内进行维修,直到此时张某才得知天井内存在两个下水道窨井。
张某很快就这一情况与徐某进行沟通,徐某表示是其敏感度不够高,这个事情确实是忘记了。然而,双方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张某诉称,窨井存在异味,可能产生沼气从而发生危险,且会降低房屋价值。徐某为出售房屋向其隐瞒了这一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其违约损失18.6万元。
徐某辩称,张某在签合同之前便已经发现窨井盖,不存在其隐瞒的情况,且系争房屋的售价本就低于同期其他房屋。另外,窨井盖是备用的维修渠道,其居住期间基本未打开过,对居住没有影响,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的各种环境情况是影响房屋交易及价格的因素之一,根据诚信原则,出卖人负有告知房屋真实、完整情况的义务,应当将可能妨碍房屋购买或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不得刻意隐瞒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瑕疵或不利因素,避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买受人在购买、查看房屋时亦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系争房屋的院内存在的窨井维修口,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疏通、检修等情况,维修人员在维修下水管道时需进入院内实施,显然会对屋内人员的生活造成影响。并且,窨井可能会产生异味,存在管道堵塞、反水的隐患,这些可能的情况也会影响原告对房屋交易意愿及交易价格的判断。被告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未进行主动披露,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现场可以看到,窨井处的瓷砖与其余瓷砖有明显不同,且与其余瓷砖之间存在明显缝隙,原告自认在查看房屋时的确有注意到不同并询问情况,但却没有审慎对待,在未向被告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显然亦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
综上,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损失的合理性、关联性及可预见性、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在沪购房安家,提升居住质量,是许多人的梦想。也因此,上海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一直是经济活动的热点。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买卖双方对各自义务认知的缺失。很多争议的背后,都反映了同一个核心问题: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规定,确定了民事活动的原则,是各种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石,是每个人都应牢记于心且严格遵守的规则。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诚信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卖家须知:重要信息,必须“说清楚”
诚信是交易的基石,出卖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公平交易。
哪些信息必须说?在交易过程中,对可能影响房屋价值、买受人购买意愿以及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事项,无论买受人是否询问,出卖人均负有主动披露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问题、权利瑕疵以及环境问题等。
怎样告知才规范?面对买受人的询问,出卖人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刻意隐瞒。对确实不知情的事项,应明确告知“不知情”,不得自行猜测或编造解释。但是对于一些明显可见的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同时,出卖人应积极配合买受人核验权属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现状,不能阻碍或拖延买受人对房屋情况进行合理核实。
二、买家谨记:擦亮双眼,主动“看清楚”
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本着谨慎态度,主动了解房屋情况,不能完全依赖于出卖人的陈述或中介机构介绍,而怠于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
怎样核查更靠谱?在签署合同前,买受人应核实房屋登记信息,并实地查看房屋现状,对权属情况、房屋结构、装修状况、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了解。对于显而易见的瑕疵,或者通过合理查验本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如漏水、异味等,买受人通常需要自行承担核查不力的后果。
发现问题怎么办?应及时向出卖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待情况核实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必要时,可聘请有专业资质的验房机构对房屋进行技术性评估,切勿为图省事而忽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手房交易不仅涉及价格和手续的达成,更要注重诚信原则和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卖者有责、买者有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透明的二手房交易环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 供稿: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常忻、斯梦娜
该文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天井房里藏“窨井”,卖家“忘了说”能免责吗?》来源于家书速递,网址:https://www.jiashusud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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