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47条(科学文化自由)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47条(科学文化自由)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47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4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科学文化自由的规定。
  一、科学文化自由的内容 
  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由此可见,科学文化自由包括:
  1.科学研究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是:(1)公民有权自由地对科学领域问题进行探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3)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研究成果。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证公民这项自由的实现。
  2.文艺创作自由。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可以自主地选择内容和形式,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
  3.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其他文化活动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观赏艺术珍品、欣赏文艺作品以及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游乐厅等场所进行各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国家的鼓励和帮助措施 

  本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是指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造就宏大的知识分子队伍,调动科研、文化、艺术等各个岗位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所谓鼓励,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领域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物质上的鼓励和精神上的鼓励。物质上的鼓励主要是指给有贡献者以奖金和实物;精神上的鼓励主要是指对有贡献者进行各种形式上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授予各种职称,等等。为了使各项鼓励措施具体化、制度化,我们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法规,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等等。所谓帮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文化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帮助,这从立法上难以规范。但在实践中,诸如帮助文化工作者解决经费、设备、提供各种机会等,都是帮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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