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达坂城监狱提请1名罪犯减刑立案公示

减刑立案公示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达坂城监狱向本院提请下列罪犯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将提请减刑的罪犯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反映,联系电话:0991-4687810;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邮政编码:830063

案号

罪犯

姓名

罪名

原判

刑罚

历次减刑

情况

本次减刑周期内所获奖励

 

提请

建议

(2024)新01刑更152号

任新敏

贪污罪

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同案被告人违法所得中3150402.76元发还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5月18日减刑4个月

罪犯任新敏于2020年1月、2021年4月、2022年7月、2023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4次;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6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11月获得季度表扬13次;2022年11月获得积极等次1次。

减刑四个月

 

责任编辑:刑二庭

信息来源:http://wlmqz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61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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