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0条条文内容
宪法第60条条文释义
本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就对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时间作了规定。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时自然解散。在它任期四年零十个月时必须完成选举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如果遇到非常情况不能进行选举,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过2/3以上的多数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的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是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所作出的新规定。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这实际上规定了不确定的任期。1978年宪法规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或者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什么样的特殊情况非得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呢?不好确定。而且,它也没有规定由谁来确定这种特殊情况,不具有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所以本条去掉了这种含糊不清的规定。如遇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而必须延长它的任期,这是允许的。本条对此特别规定只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延长任期,这就说明,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认定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结束前2个月是否有不能举行正常选举的非常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也不是由过半数的简单多数,更不是任何个人就能决定是否延长任期,而是要由全体组成人员的2/3多数通过,说明本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常化的极大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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