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6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60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宪法第6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任期限制,这是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经选举出来,并不是当然的终身代表。规定人民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可以加强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的责任心。人民代表被选举出来以后,不是去当官做老爷,而是要为人民服务,要向人民负责。规定一定的任期,5年之后重新选举,是对代表的一次考核。如果代表不努力为人民工作,就会落选,对他们也是一种鞭策。
  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5年,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我国是大国,每进行一次选举需要细致地组织,要做很多工作。如果任期过短,势必要经常选举,耗费很多精力。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制定一定的工作计划,如任期过短,则不便制定和执行这些计划。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要选举产生对它负责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选后产生的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要随之改组以上所有国家机关。如果任期太短,不利于国家机关的连续性,不利于人民政权的稳定性,不利于各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各自的当前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计划。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4年,现在看来5年较为合适,便于各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监督执行国家的五年计划。太长了则不便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更新,不能及时实现人民群众要求通过正常选举更换代表的愿望。

  本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就对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时间作了规定。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时自然解散。在它任期四年零十个月时必须完成选举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如果遇到非常情况不能进行选举,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过2/3以上的多数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的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是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所作出的新规定。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这实际上规定了不确定的任期。1978年宪法规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或者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什么样的特殊情况非得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呢?不好确定。而且,它也没有规定由谁来确定这种特殊情况,不具有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所以本条去掉了这种含糊不清的规定。如遇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而必须延长它的任期,这是允许的。本条对此特别规定只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延长任期,这就说明,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认定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结束前2个月是否有不能举行正常选举的非常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也不是由过半数的简单多数,更不是任何个人就能决定是否延长任期,而是要由全体组成人员的2/3多数通过,说明本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常化的极大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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