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88条(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88条(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88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宪法第8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的领导体制的规定。
  一、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本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本条进而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同国务院的性质相吻合的。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不是议事机关,不是权力机关,没有必要实行一人一票的合议制或者委员会制。国务院的工作性质要求它权责分明、指挥灵敏、办事迅速,这样才能够把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起来,步调一致地行动起来,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决定的事项贯彻执行下去,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行政事务。同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这样一种领导体制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副总理、国务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或者总理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须向总理及时报告;对于方针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总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当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并不意味着国务院总理可以独断专行。本条同时还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目的是使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够经过充分的集体讨论,由总理在民主的基础上加以科学地集中。
  二、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由总理召集或由总理委托副总理召集,议题由总理确定,主要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讨论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讨论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总理召集或由总理委托副总理召集。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主要讨论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报国内外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召集和主持是指总理有权决定开会日期、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等事项。根据国务院组织法

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不进行表决,而是在充分展开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与会者的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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