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98条(地方各级人大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98条(地方各级人大任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98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第9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的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几次变化。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的人大,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2年。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级人大的任期为5年,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为3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大的任期为2年。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的规定一样。1982年宪法规定县、乡人大的任期为3年,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的任期为5年。为了保持县级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1992年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将县级党委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县委每届的任期一致,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相应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中国的地方各级立法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五年”指的是这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领导机构的成员,他们的职务或责任期是五年。这意味着,他们被选举出来后,将在五年的时间内履行职责,五年期满后,需要进行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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