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10条(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10条(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1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宪法第11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所以它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向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所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就全国来说,国家的行政工作是统一的,国务院是国家行政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这里所指的领导是指对国务院发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各种指示、命令、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遵照执行。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