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18条(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18条(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1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宪法第11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本条所称“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是指在全国计划指导下,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财政情况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本身的财政情况,可以自行决定资金的使用、企业的建设和地方资源的开发。
  我国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少数,但居住地区却占全国总面积的50%至60%,而且物质资源十分丰富,草原、森林、未垦土地和许多重要的地下宝藏都在那里。汉族人口众多,占全国总人口的大多数,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但他们绝大多数居住在占全国总面积40%至50%的土地上,这是我们多民族国家的一大特点。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很好地把少数民族的“地大物博”即丰富的物质资源和汉族的“人口众多”即巨大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恰当地结合起来。我们只有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充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使汉族同各兄弟少数民族一起不断共同发展,才有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上级国家机关需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设立企业的时候,要和自治机关充分磋商,作出妥善的安排,做到既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一定要使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众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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