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权力)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权力)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12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宪法第12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权力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公安部队是国家统一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本地方的社会治安。这一规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加强国防,维护社会治安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的权利,是建国后我国法律的一贯规定。建国初期,《共同纲领》就曾规定我国境内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也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得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1954年宪法又再次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依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的组织了公安总队、大队,有的组织了“藏兵团”、“彝民团”等。他们在解放初期剿灭土匪,维护社会治安和后来的平息叛乱,民主改革中都作出了很大贡献。
  我们的武装部队是人民的军队,它之所以不可战胜,正是因为它扎根于全国各族人民之中,同各族人民始终保持着血肉的联系。根据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历史经验,新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这对于联系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加强对敌斗争,维持地方治安,巩固边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4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