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26条(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规定及调查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反垄断法第26条(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规定及调查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反垄断法第26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反垄断法第26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要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规定及调查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要求
1.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
经营者集中如果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在未完成申报并获得批准之前,经营者不得实施该集中。
2.未达申报标准但有竞争顾虑的情况:
即使经营者集中的规模未达到申报门槛,但如果存在证据显示该集中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仍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
二、调查程序
若经营者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这一规定确保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在必要时介入,防止可能的垄断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三、相关法规背景与意义
此条款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实施效果及案例参考
自该法律实施以来,已有众多经营者集中案例按照此规定进行了申报并接受了审查,有效遏制了不当的市场合并趋势。
如市场监管总局曾公告了一批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总之,第二十六条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的基础性规则,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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