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法官法第5条(法官履职勤勉、清廉)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法官法第5条条文内容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法官法第5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履职勤勉、清廉的规定。
【条文释义】
作为一名审判者,担当的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方可谓勤勉尽责。第一,充实完备的专业知识。严格来说,法律职业群体中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最高,因为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因此不容有失,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三方面启动主体(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及启动方式来看,对错误裁判具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纠正方式,力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积极正面的工作态度。繁重的工作以及审判任务造成了法官审案压力的剧增,负面情绪可能充斥在诉讼程序中的每一环节,无论是立案、庭前准备还是开庭审理、宣判亦或送达,审判人员都应当保证对工作的热情和乐观,向当事人传递正能量,展现社会主义新时代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第三,严谨务实的工作精神。这尤其体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中,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判到定罪量刑的每一环节,都需要法官严谨地适用法律规定,不可随意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讼权利得到保障。第四,公正合法的工作标准。每个人都是由社会这个纽带连接起来的个体,不可避免地会受人际关系和社会属性的限制,因此法律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创设了回避制度,只要审判人员及其近亲属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在审判人员不自行回避的情形下,还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以及院长、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如果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此事由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此事由提起抗诉。不仅是诉讼中的法官应当遵守勤勉尽责的标准,在执行环节中的法官也应当恪尽职守,对于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检察院也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五,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立法尚且讲究科学与民主,因此,审判方法对于案件得以公正解决具有很大影响。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表现在从立案到结案送达的每一个环节中,整齐有序的卷宗,完备的手续,表述无误的裁判文书都是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的体现。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勤勉尽责的法官,充实完备的专业知识是前提,积极正面的工作态度是保障,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是灵魂,公正合法的工作标准是关键,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是途径。各个标准共同组成了“勤勉尽责”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清正廉洁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极具针对性和紧迫性。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清正廉明”作为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从古至今,“清正廉明”就是对掌握国家公权力人员的基本要求,法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只有做到“清正廉明”,才能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具体而言,“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对案件基本事实要弄清,如果法官对案件基本事实都没有弄清楚,作出错误的裁判,不仅会导致司法的权威受损,还会导致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使得案件结果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二是指对适用法律法规要清楚,“法律法规”是法官的“武器”,对相关法律规定了然于胸,并且能够正确适用是“勤勉尽责”的要求,也是“清正廉明”的要求。“正”是指审判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居中裁判,防止“关系户”和“走后门”。对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主动回避,不为案件当事人打听在审案件,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不偏不倚,拒绝当事人的一切不合法要求。此外,在合议审理案件过程中,评议时要听取其他审判人员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对于意见不同的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且应当将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切不可利用审判长或者院长的优势地位强迫其他审判人员接受其意见。“廉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审判人员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现行法也对审判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例如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与当事人进行会面,更不得向当事人“吃喝拿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组织,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上述禁止行为都是对“清正廉明”要求的违反,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更构成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严重者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予以规制。
【实践指导】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此外,造就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法官的职业道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另外,法官不得为了自己的结案率,以不正当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也不得干预同级法院其他审判人员正在审理的案件,更不得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第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和裁判,不得因个人私事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在执行程序中,法官也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执行完毕,为申请执行人节省时间。第三,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引导、监督法庭内人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平的训诫或者言辞。第四,加强自身修养。这里的自身修养不仅指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自律,成为遵守公德的模范;还应该接受教育培训,精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第五,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出入公众场合时应当注意避免公众对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怀疑,不得在职务外活动披露商业秘密,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经商。最后,保持清正廉洁更是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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