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34条(法官辞职)条文内容及释义(学到了吗)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34条(法官辞职)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法官法第34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法第34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辞职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法辞去公职,是法官的权利,法律应予以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法官申请辞职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各级法院保障法官的辞职权利。原《法官法》第39条也规定:“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线寄信小程序有哪些软件可以用免除其职务。”
  但是,任何权利皆有边界。如若超越边界行使权利,任由法官随性辞去职务,一方面会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进度,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法官队伍稳定。特别是法官员额制实施以后,法官选任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国家为培养一名合格法官投入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因此,本条强调法官申请辞职,需“经批准后”,方能按法律规定程序免除职务。当然,这并非表明新法较旧法对法官辞职要求更严。以往实践中,也是法官提出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提交院党组会议,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请人大免除法官职务。
  关于免除法官职务的程序,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故本条作出原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人民法院在线寄信小程序有哪些软件可以用组织法》第4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4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在线寄信小程序有哪些软件可以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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