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法官法第37条(法官兼职)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法官法第37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法官法第37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兼职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的规定。
【背景解读】
法官能否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是此次《法官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官法》修订草案曾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审议中,有观点认为,法官兼职对其公正履职有影响,为从严管理队伍,二审稿中将此规定删除。随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寄信去看守所用什么快递、部门提出,法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部分法院还与高等学校建立战略合作研究项目,加强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建议法律作出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并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在三审稿中增加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议,通过了本条内容。
国外多数国家也准许法官从事教育等相关兼职活动,如《德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可以于学术性大专院校、公设寄信去看守所用什么快递教学机构或官办教学机构从事研究与教学之职务。根据《俄罗斯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但教育、科研和其他创造性活动除外。巴西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工作之余不能从事其他职业,但教学活动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法官兼职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的条件。一是因工作需要,也就是说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对法官的本职工作有促进作用,是更好完成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二是需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如果所在法院不同意、不选派、不批准,是不能兼职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三是兼职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需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而不是到其他学校或者单位。四是需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比如国家关于不得领取兼职寄信去看守所用什么快递报酬的规定等。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暂无评论内容